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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两金”可作为债权收回

时间:2008-06-10
    2006年1月,中国黄金河南公司就银洞坡金矿、银洞坡金矿有限公司占用地勘基金和开发基金逾期不还一事,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洞坡金矿、银洞坡金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其占用的“两金”本金及利息。银洞坡金矿、银洞坡金矿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原审法院以民事案件受理本案并无不当”;“银洞坡金矿有限公司关于基金不能作为债权清收,只能转为股权由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两笔基金本质上系国家债权……”;“……中国黄金河南公司有权代表国家作为债权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终审判决,明确了“两金”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可以作为债权收回,这对今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抓紧回收四项基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