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项目】青岛黄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23.15%股权
来源:
时间:2022-03-24
项目名称 |
青岛黄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23.15%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2BJ1000083 |
转让底价 |
766.16314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2-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3-25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青岛市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刘宏毅 / 联系电话:13321108466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黄寓韩 / 联系电话:010-66295517 | 部门负责人:张晶 / 联系电话:010-66295732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如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 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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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青岛黄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36号) |
法定代表人 |
陆继胜 |
成立日期 |
1995-03-22 |
注册资本 |
2532.17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532.17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00264588370P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山东黄金集团青岛黄金有限公司 |
76.85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23.1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48.86 |
-8.53 |
5.05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708.13 |
13.63 |
1694.51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26.5 |
64.37 |
62.57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773.39 |
16.56 |
1756.8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投资性房地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电子设备购置日期距离评估基准日久远,部分财务资料无法取得,详情见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产评估等文件。2、标的企业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投资性房地产存续两项租赁合同,详情见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产评估等文件。3、其他详见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9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卢进 |
成立日期 |
1984-01-17 |
注册资本(万元) |
65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1625L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3.1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3.15%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1625L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1-08-06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青岛黄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青岛黄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23.15%股权 |
转让底价 |
766.16314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29万元的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1)如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如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及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7)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的。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已实施尽职调查,并已配合转让方完成对自身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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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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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29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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